聚焦三中全会——尹稚:为进一步缩小城乡差距创造契机

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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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全文发布,其中提到“城乡融合发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缩小城乡差别,促进城乡共同繁荣发展”。

        总体上看中国在缩小城乡差别方面是有较大进展的,城乡收入差距已从2018年的2.69倍缩小到2023年的2.39倍,但差距仍是显著的,其中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更为明显。

        我国有10亿人被社会养老保险覆盖,分为城市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实际领取保险金的人群中有56.6%的人领取的是后者,但领取的金额仅占实际发放金额的5.9%,这个差距远大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

        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化已完成立法保障和法定进城渠道的畅通,“进得来”的问题已基本解决,但居住证的含金量与户籍仍有较大差距,教育、医疗和保障性住房的“歧视性”政策仍普遍存在,“留得住”和“融得进”的问题还远没有解决。

        这种城镇化的不彻底性,降低了社会的流动性;目前的资源配置方式也是不均衡的,城市在经济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土地交易收益等方面仍占尽优势。这一切都是要在中国式现代化的实现进程中通过深化改革解决的问题。

        中国城乡社会的共同发展一直离不开双向流动的推动。当下中央已明确发文鼓励退休干部、教师、医生能够下乡或返乡发挥“余热”。在新型城镇化的下半场重建城乡双向流动,通过从乡到城接受前沿文化的洗礼,再从城到乡实现文明与财富的传播和扩散。这样一种正向循环的建立,为乡村发展注入可持续的动能。

        在这个过程中,土地制度改革也要提供制度保障。当下从城到乡的生产力要素流动有了明显的方针引领,但政策落地尚待可操作的政策、法规去支撑。

        首先是下乡返乡的人能否重新获得农村劳动集体的身份认同。目前农村的组织形态和资源、财产以及收入的分配是以劳动集体所有制为核心运转的,虽然基层做了不少类似“荣誉村民”的变相认同实践,但这是不稳定激励机制的产物,缺乏法律保障的身份认同地位仍是当下返乡下乡的阻力之一。另一个当然是农村最基本的生产生活资料——土地问题的解决出路。

        一是耕地的使用如何适应农业现代化的需要。中央已多次明确土地承包权的延续性政策,本次《决定》指出,有序推进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试点,深化承包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改革,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耕地所有权属于劳动集体组织,承包权落到农户个人,经营权则可以大做文章。随着农业现代化的推进,现代农业技术的普及也会遵循规模效应的需求,所以未来耕作制度从小户单营到小户兼营,再到大户专营和新型劳动集体合作机制的形成是客观规律使然。从保护农民利益角度看,耕地不仅仅是农村劳动集体和农民个体劳动收入的来源,也可以通过经营权流转实现可观的财产性收入。

        二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入市问题。笔者认为,照搬传统房地产开发模式走一次性出让的模式是最不好的出路,值得探索的路径是受法律保护的、相对稳定的租赁制。实践证明,适宜在农村发展的非农产业更受市场变化影响,业态迭代频繁,丰枯变化迅速,要弄清楚的是集体建设用地的开发建设目的不是创造更多的“二房东”,而是培育农村现代化进程中所需要的非农产业,服务农村,增加集体组织和农户个体的持续性可支配性收入。这部分土地不能一拍了之。

        三是农民的宅基地问题。随着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化进程,不少宅基地的主人已实现了非农化就业并开始融入城市社会,所以越是发达的地区,宅基地的空置闲置现象越多。自愿放弃权益,重新利用当然是理想状态,但在现实中这种情况凤毛麟角。目前更多的探索是建立合法稳定租赁的渠道,既有劳动集体组织的集租,也有农民个体的散租。近年来已基本完成的宅基地确权行动也为建立更高水平、更受法律保护的政府背书的农房租赁平台建设提供了条件,这可以给农民个体创造长期稳定的财产性收入,为进一步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创造新的契机。

2024.7.29《中国新闻周刊》尹稚教授署名文章:为进一步缩小城乡差距创造契机-加logo_副本.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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