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都市圈建设治理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2018.08.07
作者:研究院

党的十九大指出,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新阶段,要以城市群为主体构建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城镇格局。《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提出要“培育形成通勤高效、一体发展的都市圈”。都市圈是推进城市群高质量发展的核心抓手,是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引擎,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承担着重要作用。为了避免出现其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问题,我国都市圈治理中应吸收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和教训,既受益于高密度城镇化土地集约利用程度高、单位产出效率高、交通与公共服务设施利用率高的优势,又尽量避免居住空间拥挤、生态空间不足、交通拥堵、贫困等“大城市病”问题,实现经济发展和资源环境的双重可持续目标。

通过对日本、英国、韩国等国都市圈建设经验的总结,我们梳理出四条值得借鉴的经验。

(1)都市圈是各国空间规划体系中的重要部分

日本都市圈在国土规划中占有重要地位。日本1950年《国土综合开发法》确立了从国家到地方的四级国土开发规划体系,即全国综合开发规划、大经济区域综合开发规划、都道府县综合开发规划及特定区域综合开发规划。1969年的“二全综”将整个国土划分为三个大圈,其中整个日本列岛为“三次圈”;城市圈与地方圈为“二次圈”;“广域生活圈”为“一次圈”。1987年的“四全综”提出要建立高速交通体系,形成“全国一日交通圈”。在日本全国综合开发规划进行的同时,区域层面的规划实践也同时在进行。目前,日本大体上被划分为8个都市圈,包括以东京、名古屋和大阪为中心的首都圈、中部圈和近畿圈三大都市圈,以及北海道圈、东北圈、四国圈、中国圈和九州圈,每个都市圈都已制订了各自的区域规划。最著名的三大都市圈的规划,旨在协调城市化发展,防止过分集中,促进进一步开发。

英国伦敦都市圈是英国重要生产基地和经济核心区。英国1944年启动伦敦市和伦敦郡规划,计划在距伦敦中心半径为48公里的范围内建设四个同心圈,分别是城市内环、郊区环、绿带环、乡村外环。1946年通过《新城法》,掀起了新城建设运动,到上世纪五十年代末,在离伦敦中心50公里的半径内建成8个卫星城,解决城市人口集中、住房条件拥挤、工业发展用地紧缺等问题。1994年英国发表伦敦战略规划建设书,强化了伦敦作为世界城市的作用和地位,明确了伦敦都市圈的发展战略。1997年发表了大伦敦战略规划,提出了四大指导思想,包括强大的经济、高水准的生活质量、可持续发展的未来、为所有人提供机遇。伴随着城市集群化的不断推进,以伦敦为圆心,辐射带动周边城市及小城镇发展,先进的生产服务业使周边主要城市各具特色,分别承担不同的职能分工,从而使得都市圈具有区域综合职能和产业协作优势,使得伦敦都市圈不仅是世界经济、金融、贸易中心,同时也成为了高新科技中心、国际文化艺术交流中心和国际信息传播中心。

(2) 政府主导大都市圈范围内功能和人口合理布局,促进“单极集中”向“多心多核”的转变

韩国政府主导迁出部分行政职能和工业企业,促进首都圈各城市功能和人口合理分配。从70年代初期开始,首尔有计划地采取了多项旨在有效疏解功能和人口的政策。如1971年制定的《污染防治法》就授权首尔市长可以责令污染企业搬出首尔,1979年迁出企业1813家。工业外迁政策实施,促进了首尔人口外迁和城市功能的疏解,也为首尔周边城镇发展提供了工业基础条件。另外,将部分国家政府行政机构迁往京畿道,将果川作为承载行政职能的新城,70年代的10年间共向首尔以外地区迁移7个主要国家行政机构,外迁公务人员5500人。行政职能的部分转移有效缓解交通拥挤、人口膨胀等系列问题,同时促进首都圈均衡发展,对都市圈内行政权力和经济利益重新进行分配。

英国建设35座新城,缓解伦敦内城人口压力。1927年,英国当时的卫生部部长张伯伦(NevilleChamberlain)提出伦敦区域委员会应该考虑新城的建设。1946年至1949年,按照阿伯克龙比的大伦敦计划,在距离伦敦市中心约35英里处呈放射线状的布局形式构建了八座新城。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们每天往返于伦敦和新城去工作,规划设计的新城具有足够的服务业、商业和工业,提供充足的就业岗位。60年代,英国政府又相继在距离伦敦50到80英里建设了三座新城。这几座新城的建立,切实有效地缓解了伦敦内城人口对城市的压力,并为以后的新城运动做出了很好的开端。

(3) 规划为纲,制定前瞻性的都市圈规划,为区域协调发展提供科学的依据和指导,并通过建立统计制度监测评估都市圈发展情况,对规划进行动态调整

日本先后制定五次首都圈规划,充分体现了“规划先行”、“与时俱进”的规划建设理念。日本首都圈是以政府为主导积极推动都市圈规划建设并取得成功的典型。大约每十年修订一次,每次均根据国际背景变化、国内战略要求和东京历史使命的变迁,做出适应性调整和完善,具有较好的连续性和衔接性。在规划理念方面,实现了从硬性控制到柔化管理的转变;在城市空间结构方面,实现了由单中心向多中心、圈层结构向网络结构的转变,为首都东京的人口和功能的疏解以及首都圈区域的协调发展提供了科学的依据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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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日本五次首都圈规划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英国通过大伦敦规划,将伦敦周围较大的地域作为整体规划考虑的范围。1944年阿伯克龙比(Abercrombie)制定大伦敦计划,其宗旨是:解决伦敦人口过度集中;解决交通拥挤;重新配置开敞空地;控制城市任意蔓延;合理安排工业用地和工业发展;改善居住条件;控制伦敦人口继续增长。将霍华德、格迪斯和恩温的思想融合在一起,勾勒出一幅半径50公里左右,覆盖一千多万人口的特大城市地区发展图景。伦敦管理局分别制定了2004年、2008年、2011年及2016年版《大伦敦地区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简称伦敦规划)。这是最具权威性的大伦敦城市空间综合发展战略规划,对社会、经济、环境、交通等重大问题进行战略分析和有效应对。

美、英、加、澳等国建立的都市标准地域统计单元,为区域数据搜集统计、区域社会经济状况分析及区域政策制定提供了坚实基础。如美国的“大都市区(MA)”、英国的“标准大都市劳动区(SMLA)”和“大都市经济劳动区(MELA)”、加拿大的“人口普查大都市区(CMA)”、澳大利亚的“人口普查扩展城市区(CEUA)等。尽管各国的名称、定义各不相同,但它们所指的地域空间内涵基本类似,一般是指一个大型的人口中心及与该中心有较高经济、社会、空间整合联系的社区地域空间。外围地域的划入均是依据一些最具代表性的统计指标如通勤率、非农化水平等。通过都市标准地域统计单元的建立实现对都市圈的监测与评估。

(4) 建立严密有效的规划实施机制,立法保障规划的有效落实

日本颁布《首都圈整备法》等法律法规,成立首都圈整备委员会。自20世纪50年代开始,日本政府先后共制定了《首都圈整备法》等数十项相关法律,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正以更好地应对实践中的挑战。此外,为了保证首都圈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还制定了多项操作层面的法律,其中包括指导和规范项目建设的《城市规划法》、《建筑基准法》、《土地基本法》,还包括与上述法律配套的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以及保证首都圈规划实施机构的建立、相关税收和资金政策的法律法规,有力地保障了首都圈规划和建设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日本首都圈规划最早的区域协调机构是首都建设委员会,成立于1950年;《首都圈整备法》颁布后,1956年改名为首都圈整备委员会,并作为总理府的下属机构,其权限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加强;1974年国土综合开发厅正式成立,包括首都整备委员会在内的、各地方都市圈整备本部都被吸收进新的国土厅内。从各个时期的组织结构、职能分配、组织关系、政策定位等方面可以看出,首都圈的区域性规划协调组织虽然在初期采取了美国模式的咨询委员会的形式,但随着日本现代行政体制的逐渐建立,这一组织形式逐渐演变为行政委员会,组织形式和性质的转变,对于提高区域性规划编制和实施的效率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使得区域性规划与全国性规划在政策制定上保持了较好的一致性,在重大项目事实上提供了资金保障和制度保障。 

结语

日本、英国、韩国等国多年发展形成了独特的都市圈发展模式和丰富的治理经验,对我国大城市及周边地区发展具有参考价值。结合我国都市圈发展的现实挑战和治理需求,总结四点经验:

第一,都市圈必将在我国未来的空间规划体系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形成城市群、都市圈、中心城市、小城镇、乡村共同组成的多维度、全覆盖的空间规划体系。

第二,通过都市圈建设引导城市功能和人口的合理分布,由单极集聚向多心多核发展转变,在区域层面缓解中心城市过度集聚所产生的“大城市病”,强化周边城镇对中心城市功能的承接,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

第三,编制具有前瞻性的都市圈规划,科学指导都市圈协调发展,并建立相应的统计制度,积极利用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化手段,实现都市圈发展监测、评估与规划的动态调整。

第四,推动都市圈层面的国家立法工作,建立超越城市行政管辖权限的都市圈统筹规划协调机构和协调机制,为都市圈发展和管理提供法律和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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